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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經開區(龍泉驛區)博士后工作管理辦法申報條件流程和待遇!對在國家級、省級博士后平臺綜合評估中等次為優秀的工作站、基地,區財政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整理如下,需要咨詢申報的可以免費咨詢漁漁為您解答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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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人才強區戰略,更好發揮博士后制度在培養高層次創新型青年人才、增強區域產業發展與科技創新源動力中的重要作用,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成都經開區(龍泉驛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區行政區域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以下簡稱“工作站”)、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以下簡稱“基地”)、博士后平臺儲備單位(以下簡稱“儲備單位”)的設立和管理,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員的招收、培養、服務和管理。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三條 區人社局是本區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門,負責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有關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規定,制定本區博士后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負責工作站、基地、儲備單位組織申報、資格審核、擇優推薦等工作;負責指導博士后設站單位開展博士后工作,督導檢查博士后各級管理制度落實;負責博士后的日常管理服務等工作。
第四條 設站單位是博士后培養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制定并完善本單位博士后培養管理和經費投入使用制度,保障博士后研究人員享受設站單位員工待遇,為博士后研究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和科研條件。負責建立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門,配備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博士后研究人員進出站管理、日常考核、財政資金申請及發放、政策咨詢、獎勵懲處等日常管理服務工作。負責確定具有較高學術水平的研究項目,協助博士后研究人員開展項目研究,提供研究工作中所需的人、財、物等保障,并建立科學的考核評價體系,將創新性科研成果作為核心評價標準。負責管理本單位博士后財政資金,嚴格按照資金用途合理使用,確保專款專用;根據有關部門要求,提供財政資金使用情況和資金績效評價報告等材料,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負責博士后工作信息收集和成果統計,包括基金資助、論文發表、專利申請、主持或參與科研項目、內部研究報告、參加國際會議以及科研成果轉化等,并按要求上報。
第三章 工作站、基地和儲備單位的設立
第五條 申請設立工作站、基地、儲備單位的企事業單位,應當具備對應條件。區人社局按照全國、省市統一安排,受理本區企事業單位設立工作站、基地、儲備單位申請,并結合我區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和博士后工作發展需要,擇優推薦上報。經審查和現場考核等程序后,由審批機關發文公布。具體要求和申報程序以博士后相關規定和年度申報通知為準。
第六條 工作站的設立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博士后管委會核準。園區類工作分站的設立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核準,報全國博士后管委會辦公室備案。基地的設立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核準。儲備單位由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
第四章 博士后研究人員的招收與進站審批
第七條 遵紀守法、品學兼優、身心健康、年齡一般應為35周歲以下、新近畢業的博士畢業生,可申請進站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除上述基本條件外,擬進站的博士還應滿足設站單位規定的專業、技能和其他招收要求。
第八條 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員工作要本著公平、擇優的原則嚴格把關,原則上不得招收在職人員從事博士后研究。黨政機關領導干部不得在職進站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九條 工作站、基地聯合流動站共同對人選的資格條件和科研能力、學術水平等進行審查,確定博士后進站人員,按規定辦理進站手續。
第五章 博士后研究人員在站期間及工作期滿的管理
第十條 博士后研究人員在站工作時間可根據研究項目需要在2至4年內確定,具體時間由設站單位、合作導師、博士后本人根據工作需要共同協商、科學確定,并在合同或協議中予以明確。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總期限(含多次進站、出國研修等)不得超過6年。
第十一條 博士后在站期間,設站單位可根據博士后管理有關規定調整研究項目、更換合作導師、延長在站時間等,并按規定在變更后3個月內逐級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
第十二條 博士后研究成果應按照國家知識產權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及協議的要求,公正、合理地處理其權益歸屬和利益分配。
第十三條 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應予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員,由工作站、基地或儲備單位作出退站處理,按規定辦理退站手續。退站博士后研究人員不再享受博士后相關政策待遇,已享受的項目資助、生活補助等區級資助經費須全額退回。
第十四條 博士后研究人員工作期滿,須提交博士后研究成果和報告,工作站、基地或儲備單位與流動站應結合與其簽訂的協議,組織專家對其研究成果的學術水平、經濟效益、解決實際問題能力和工作表現等方面進行綜合考評。
第十五條 工作站、基地或儲備單位為完成研究項目的博士后研究人員申請全國博士后管理委員會頒發的博士后證書并辦理出站手續。
第十六條 博士后研究人員期滿出站時,應將用于項目研究購置的辦公設備及辦公用品移交所在工作站、基地或儲備單位。
第六章 經費投入和待遇保障
第十七條 博士后研究人員在站期間,設立工作站、基地、儲備單位的企事業單位應提供科研項目經費,向合作流動站支付管理費用。
第十八條 國家和省市財政安排用于補助博士后科研工作的專項經費,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管理使用。
第十九條 博士后研究人員在站期間,設立工作站、基地、儲備單位的企事業單位應按照國家、省市規定認真落實博士后研究人員薪酬、社保等相關待遇。
第二十條 區人社局協助設立工作站、基地、儲備單位的企事業單位解決博士后研究人員落戶及隨其流動的配偶工作、子女入學等問題。
第二十一條 成都經開區(龍泉驛區)設立博士后科研工作專項經費,資助項目如下:
(一)建站資助。新設工作站、基地、儲備單位,區財政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3萬元的建站資助;設站單位屬于本區重點產業鏈企業的,經行業主管部門認定,再分別增加20萬元、10萬元、2萬元建站資助。
(二)項目資助。博士后研究人員進站并完成開題報告后,區財政給予10萬元的一次性科研項目啟動經費資助。
(三)生活補助。博士后研究人員在站期間,區財政給予10萬元生活補助,于博士后研究人員完成中期考核和期滿出站后分兩期等額發放。
(四)菁創獎勵。在站期間獲得博士后創新人才支持計劃、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特別資助或四川省“博新項目”的優秀博士后研究人員,分別按國家級、省級給予10萬元、5萬元一次性獎勵。獲得經認定的國家級、省市級博士后賽事前三等獎的,分別按國家級、省市級給予10萬元、5萬元一次性獎勵。
(五)安家補助。博士后研究人員期滿出站后,繼續留在成都經開區(龍泉驛區)創新創業的,區財政給予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安家補助。
(六)考核獎勵。對在國家級、省級博士后平臺綜合評估中等次為優秀的工作站、基地,區財政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資助標準和申領程序等按照《成都經開區(龍泉驛區)博士后科研工作經費資助實施細則》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成都經開區(龍泉驛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辦法》(龍人社發〔2022〕4號)、《成都經開區(龍泉驛區)博士后科研工作經費資助實施細則》(龍人社發〔2022〕5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生效前進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員按《成都經開區(龍泉驛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辦法》(龍人社發〔2022〕4號)、《成都經開區(龍泉驛區)博士后科研工作經費資助實施細則》(龍人社發〔2022〕5號)執行。本辦法生效后新進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員,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國家、省市如有新規定,則按新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區人社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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